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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张 彬)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了解到,日前,鄂尔多斯市首例商业贿赂案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罪犯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了解,2007年6月4日,东达假日酒店向警方报案,称东达假日酒店行政总厨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东达假日酒店所需海鲜干货、调味品及厨具等物品时,以吃回扣的方式侵占东达假日酒店财产19万余元。随后,达拉特旗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查明:2006年1~6月,罪犯徐某某在担任东达假日酒店行政主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调味品及海鲜干货等物品时,在选货、询价时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北京旭海旺业经贸有限法人代表廖某某私下协商将采购点定到上述两家企业,在东达假日酒店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与以上两家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2007年3月,东达假日酒店向苏某某购进47.5万余元的干货,向廖某某购进60.6万元的调味品,徐某某从中分别拿到5.5万元和7.5万元的回扣。警方在侦查徐某某涉嫌商业贿赂案时进一步查明:东达假日酒店采购主管曹某,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采取与徐某某相同的作案手段,收受苏某某贿赂1.5万元、廖某某贿赂2.5万元。
【链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的替代。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原来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就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