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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的录音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http://news.ewuhai.com  08-09-04 10:02:32  来源: 乌海日报

  去年2月,许某在单位丢失了现金8000元,许某怀疑是同事夏某所为,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排除了夏某作案的可能。许某丢失钱财后心理失衡,多次在单位辱骂夏某,指责夏某偷他的钱,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夏某对许某的辱骂进行了录音,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赔礼道歉。庭审中,许某向法院强调录音是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请问,许某的说法能成立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取得证据,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从该案反映的情况看,夏某偷录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侵害他人隐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证据。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诉讼中运用录音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第二,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一般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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