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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决定从今年8月1日开始到年底,为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创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国营农场的未参保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为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问:最近,我们注意到市政府出台了一项新政策,要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为过去应参保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参保的各类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对于这项政策,广大群众反响强烈,都说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那么,市政府为什么要出台这项政策呢?
答:我市自1991年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大都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在改革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业、国营农场,以及原国有企业创办的劳服企业职工,由于所在企业转制、破产、解散,或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等原因,一直未能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而无法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历史任务,也是市委、市政府多年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目标。为努力实现这一目标,从2006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即责成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全市各类企业因各种原因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测算,提出解决办法,反复组织论证。2008年6月25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通过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解决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的政策建议;2008年7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8〕43号);2008年7月2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乌劳社养字〔2008〕6号)和《原劳服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乌劳社养字〔2008〕7号)。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就是要解决我市各类企业、各类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国营农场的未参保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这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广大职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老有所养,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问:这次解决遗留问题政策涉及哪些人群?
答:按照乌海政办发〔2008〕43号文件的规定,这次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主要涉及三类未参保职工:一是在我市办理过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手续的,二是在我市原各类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过的,三是在我市各国营农场工作过的。这三类职工,不论是否已超过退休年龄,只要符合相关实施意见具体要求的条件,个人自愿承担全部缴费,即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或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问:为什么要强调“职工”?城镇居民就不能按这项政策参保么?
答:这里的“职工”有其特殊含义,是指原国有、集体企业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经各级劳动行政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的职工,或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办理招工手续,但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劳动服务公司、国营农场职工,也就是说,只有这些类型的“职工”才能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只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如果有缴费能力,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但不能按这次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