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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凡是住宅改建经营场所的,必须通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才行,否则,工商部门有权取缔该经营场所。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把困扰许多业主多年的噪音、污染等老大难问题妥善解决。同时,住宅改建经营场所的行为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目前,我市存在着许多住宅改建经营场所的行为。有些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的确方便了广大群众,但是也有一些改建后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比如噪音、污染等问题屡禁不止,虽经相关部门多次治理,但是此现象依然存在。
为配合全市开展的“迎奥运绿化美化环境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市工商局决心以此为契机,彻底改变这一现状,还群众一个整洁、安静的生活环境。
为此,工商部门出台了《乌海市工商局全面开展住宅房改建经营性用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规定,按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签字;(五)、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而对于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特别是没有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资料,市工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取缔。
此方案还规定,7月20日以前,这项政策将落实到位。
(郭长缨 马锦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