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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允许,严禁在海勃湾地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成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二、已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的个人暂停建设。
三、在海勃湾地区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及防洪工程、公共设施用地进行非法建设。
四、在海勃湾地区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上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已经建成的逐步清理。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受理并负责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
乌海市规划局
乌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