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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规划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通告
第1号
为保证《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以下重点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严禁采矿(石)、挖沙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规划区域和范围
(一)海勃湾、乌达、海南建成区域和三区所辖集镇范围;
(二)滨河新区一期、二期、三期范围;
(三)黄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域;
(四)甘德尔山生态文明景区(东至二级专用线、西至包兰铁路、南至甘德尔陵园、北至海勃湾区南河槽范围);
(五)滨河西区区域;
(六)海勃湾区机场路两侧(东至凤凰山、南至双拥街、西至黄河、北至乌海与鄂尔多斯交界处范围);
(七)京藏高速海勃湾至海南段两侧区域;
(八)乌达区乌兰淖尔镇区域、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区域。
二、禁止事项
(一)在上述规划区域范围内,除市规划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外,严禁新批建设用地及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严禁审批采矿(石)、挖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生产经营项目。同时严禁审批新开垦荒地。
(二)在上述规划区域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采矿(石)、挖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新开垦荒地和新开发农用土地,也不得在现有农用土地上搭建新的永久性建筑及构筑物。
(三)现正在实施的任何建设行为和采矿(石)、挖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对于有手续的依法重新审核认定;对于没手续的一律依法无偿拆除或取缔。过去办理,现持有各项许可手续未实施的依法予以收回全部许可手续或进行重新登记,予以纠正。
(四)对于没有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已经形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全部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特此通告
2008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