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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参保缴费人数急剧增加,因绝大多数个人养老保险费都集中在年底集中缴纳、造成缴费人排队拥挤的现象。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这种现象,方便缴费人缴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0]272号)有关规定,经海南区地税局与乌海市社保局、海南区社保局共同协商研究,现就海南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在市社保局、海南区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缴费个人,每年必须先到所在社保部门一次性核定全年应缴养老保险费,开具核定单后及时到海南区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一次性划卡缴费。
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为:缴费人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月份,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如:缴费个人XX:身份证出生月份为5月,其核定、缴费期限为当年5月份,从6月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每年第一季度统计公报尚未发布,社保部门无法核定的实际,凡身份证出生月份为1-4月份的缴费个人,其核定、缴费期限为当年的4-6月底。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7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凡当年新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可按社保部门核定费款的当月缴纳,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次年起按身份证出生月份核定缴费。
五、本规定涉及核定、缴费期限,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果最后一天20日为节假日顺延一天)。
六、本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七、具体缴费地址:
海南区人民政府对面,海南区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
乌海市海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