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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66号)规定,特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限
2007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务必在200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如遇到节假日顺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以后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业户,无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
2、在中国大陆居住满一年或有来源于中国大陆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税务代理人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