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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开展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34号)精神,自6月11日起至8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含)440元(截至2008年5月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二、普查方式。此次普查采取发布通告告知、自行申报、入户调查核实与查阅低保家庭档案、户籍、房屋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三、申报时限。凡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可于6月1日至7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领取普查登记表,自行申报。
特此通告
2008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