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强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推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市第一批、第二批排污企业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批、第二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的范围及控制指标
1、范围:第一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的范围是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名单附后,其中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由自治区环保局发放);第二批为电石、铁合金等矿热炉生产企业。
2、控制指标:二氧化硫、烟(粉)尘、COD、氨氮。其他特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发放程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申请、审批发证。
1.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首先要按期如实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表内数据应填写2007年数据,若2007年生产不正常可填写近两年的可靠数据,按照隶属关系经区环保局或监察支队审核后报市环保局。
2.排污指标申请:排污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排污现状、发展规划及达标计划,填写《污染物许排放可证申请表》,在不超过市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按照隶属关系经区环保局或监察支队核定后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污指标申请。
3.审批发证:市环保局在收到排污单位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后,对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并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提出要求。对不超过全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超过全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企业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提出总量削减量及时限。
三、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环保局收取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达标合格证工本费函的批复》(内价费发[1999]72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40元/套(包括正本、副本、申请表格)。
四、发放时间
1、8月底完成发证准备工作。
2、9月底前企业在填报相关表格的基础上,经区环保局或市监察支队预审后报送市环保局。
3、10月份经市环保审核后发证,并以此进行管理。
4、第一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工作到10月底结束、第二批于12月20日结束。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