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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中心城区拆迁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决定收回东养殖小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
东至沃野北路;南至沃野北路西二楼住宅区;西至园林绿化所;北至热电运煤专线。
二、房屋拆迁、征地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按照《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6〕20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国有农用地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三、各有关用地单位及个人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到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原市车辆管理所办公楼)进行登记,逾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