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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安局关于查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以及危险剧毒化学品的通告
当前,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北京2008奥运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物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查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危险、剧毒化学物品,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布如下通告:
一、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持有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二、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枪支是指: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是指:以上枪支发射的、本身无引爆装置的各种弹药。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和驽。
危险化学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剧毒物品包括:氯化物类、砷化物类、汞化物类、生物硷类、磷化物类。
三、严禁携带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危险剧毒化学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严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
四、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危险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危险剧毒化学品。
五、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将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危险剧毒化学品等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予以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八、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危险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出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说明情况。对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进行处罚;公民发现被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剧毒化学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我市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提供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危险剧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凡举报有功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乌海市公安局举报电话:
110 2052724
海勃湾公安分局举报电话:
2024160
乌达公安分局举报电话:
3021124
海南公安分局举报电话:
402134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5月15日 |